
過去哈林運動(以他們FB的名字稱之)都會給予會員生日當月七折優惠,並寄送卡片(現已改為簡訊通知)。
剛和朋友去店裡購買體育用品時,店員卻改口告知已改成75優惠,且消費者亦未接收到優惠更改通知。
當下消費者提出爭執,店員卻說簡訊有告知店家有更改規則的權利。
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
首先來看消保法第11條
第一項:「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第二項:「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接著來看什麼叫「定型化契約」?
依消保法第二條第9款的解釋:「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又何謂「定型化契約條款」?
依同條的第7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哈林運動傳的簡訊(如圖),就是消保法所稱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回到上面講的第11條第二項,如果有疑義時該如何處理?法律告訴我們是「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但是今天哈林卻自行更改遊戲規則且未告知消費者。也就是在傳簡訊告訴消費者生日當月可享七折優惠後,才告訴消費者遊戲規則改了,變成打75折喔!而且是六月中開始,六月15日前的消費還是給予七折優惠。但簡訊講的是什麼?
「僅限當月一次」。依一般社會通念,也就是在整個六月,不管何時,應該都該給予該消費者一次七折的優惠才是。所以該企業經營者(哈林運動)已經澈底的違反消保法第11條了!
再來就是哈林運動也違反了消保法第12條,這條很簡單,就照字面上意思去理解,不多解釋了。
第一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第二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哈林運動嗣後自行更改條款,就是違反誠信(誠實信用)原則。
再來就是傳簡訊跟你說七折,到店後又跟你說改成75折。
這就跟消保法第13條有關了!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哈林運動再傳一封簡訊告知改為75折「顯有困難」嗎?就算傳簡訊告知,但一樣可能無效(一樣該給當月壽星會員七折),除非是提前告知,譬如在1~5月就告訴會員已經更改優惠(當然不同的情形也有不同的解釋,個案觀察判斷,這邊只是舉我碰到的這例子)。
第二點就是條文說:「…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也就是要消費者者也同意,該條款才成立!所以企業經營者「單獨片面自行更改」是無效的!
所以依法條,哈林運動必須「公告」+「消費者同意」,這樣的更改優惠才是有效的。
哈林運動這種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就是消保法中所稱突襲性條款之禁止。
這涉及到消保法第14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依本案的情形,哈林運動簡訊告知七折,到店消費後卻說改成75折,就是「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也就是該給予消費者七折的優惠,而非75折。
最後來探討這部份是否有詐欺、誤導、廣告不實。
依消保法第22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如此地白話,大家應該都看的懂,七折和七五折,哪個義務較低?!
[相關條文: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4條:「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
接著探討公平法的範疇。
依公平法第21條第一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這樣哈林運動的七折簡訊有沒有觸法,不證自明了!
[相關條文:公平法施行細則第28條:「事業有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命其刊登更正廣告。」]
最後,這樣的情形若要求償,消保法和公平法都有適用。
基本上哈林的行為就已經觸犯了民法、消保法和公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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