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僅供參考,不做個案回答!
案例事實1:
某甲至手機行買手機,確認手機無誤後回家用,發現不習慣(字太小、操控不順手),
想退換手機,是否可行?
案例事實2:
某乙至體育用品店買鞋,在該店試穿過後便買回家,之後發現不好穿,想要退貨。
案件事實3:
某丙至百貨公司幫朋友(自己)買衣服,結果SIZE不對,回該百貨公司退換貨。
案例事實4:
保險推銷員打電話推銷保險,電話中某丁因工作不勝其煩,口頭答應以求快速掛斷電話,
兩天後反悔不保,是否需要書面理由陳述其不保事由,寄送傳真給該保險公司?
案例事實5
某戊回家,信箱中發現有非他所訂購之商品,商品上沒有廠商聯絡方式,不知道該如何寄回。
以上四個是大眾型的案例,多到我不勝其煩,問題都一樣,只是所買的東西不同而已。
再解答前述問題時,先來認識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的一些基本名詞,
我只打你們看得懂的,然後上述案例用得到的。
如果沒耐心,可直接往下跳解答,相信我,為了自身權益,你們會再跳回來看的。
消保法第二條有關名詞的定義: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
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
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
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一一、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再來消保法的第三節稱「特種買賣」
第19條:
第一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第二項: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第三項: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19條之一: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第20條:
第一項: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第二項: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
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
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就是他寄來一個月後,你就算沒通知他來拿回去,你也沒說你要買,一個月過後,就當他不要那樣東西了)
第三項: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解答:
case 1~3 :
這可以合併講,這三個問題,都是到實體店舖買,表示消費者親眼檢查過商品,也試穿過。
(不管有沒有檢查、試穿,都不會是之後要退換貨的理由)
因為民法(356條)規定消費者有檢查自己所欲購買商品的義務,也可算是權利。
所以很多人搞混,你去實體店舖買東西,自己就要檢查適不適合,而不是可以回家後還享有七天猶豫期。
其實七天猶豫期只適用特種買賣,什麼叫特種買賣?
就是郵購和訪問買賣。這兩種又包含了哪些?自己回上面看名詞解釋,不看會吃虧!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
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看清楚囉!所以有沒有給予你去實體店舖買東西,回家後還有七天猶豫期?
案件1的手機事件,最後是以該商家沒開發票(已明顯違法),
且該商家給予消費者的手機是去年生產,非今年生產的商品(舊貨),
已可認為有欺負消費者的行為,該交易可認有瑕疵,最後以全額退費收場。
而案件2~3
除非你真的很奧客,不然是不能退的。
一般言,百貨公司給退,是因為他們價格本來就比外面高,他們已把退貨風險轉嫁到消費者所買的商品費用上。
這就是為什麼一樣的東西,百貨公司通常比較貴。講好聽點,也可以說他們在做服務,重視服務。
有人問:那沒退貨的不就是白癡幫人家負擔。
個人認為:可以這麼說,但這就是社會經濟型態,不爽可以不要去那邊買,但就保證自己不要有退貨麻煩就好。
再來就是案件2,如果鞋子還是新的,通常體育用品店也不太開發票,可以比照案件1辦理,
但!有問題就是,萬一商家否認你那雙鞋是在他那買的呢?這是另一問題。
所以為什麼比較大的實體商家,都願意無條件退換貨,只要你有發票。
案例4.5就很好解決啊!
如果你有看懂前面,直接跳到19條看,
關鍵字「.....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所以CASE 4保險員要你寫書面理由傳真給他,你就說「老子不爽寫」就OK了~
不過大家都是出來混飯吃,沒必要用這種口氣啦!哈哈~
再來案件5,如果在你家信箱收到,請看前面第20條
1.你不負保管義務。
2.如果你定期限通知,他卻沒來領回,那他視為拋棄那樣東西,也就是說隨便你搞了。(但做人不要太惡劣啊!)
所謂定期限通知,也不是說你早上收到,叫他下午來拿,那也太趕了吧!
可以類推適用(學、模仿啦~)七天猶豫期,也給對方七天時間來領回。
如果他寄來一個月後,你就算沒通知他來拿回去,你也沒說你要買,一個月過後,就當他不要那樣東西了。
再來,譬喻誇張點的,他把狗丟到你家逼你買,你不爽買,也做了1.2項,
但狗不餵會餓死,所以你可以買狗食餵狗,並把收據留著,譬如每天都跑去7-11買,很合理
如果你跑去大潤發、家樂福之類的買一大包要人家付,就不合理了,
你最多也只幫人家顧七天,你買一個月的份量是怎樣。
重點在收據記得留著。(第20條 第三項)
最後,因為這篇拖太久,再來個加料版。
我的親身經驗,請看前一篇。
他寫:
「消基法令~商品不是賣家設計~生產~製造~經銷商或提供服務或是企業經營者的話.其他一般賣家不受消保法的七日無條件退貨規定...$%^&*」
意思就是他不受消保法的拘束啦!
其實都是他在騙消、放屁、話唬爛、臉蕭為
再看了前面一堆後,消保法(第二條 第10款)就規定網路購物是郵購買賣,
啊郵購買賣的消費者就有七天猶豫期(鑑賞期)(第19條 第一項)
所以,我該怎麼說這位賣家呢?
就「話唬爛、臉蕭為」啊~不懂裝懂、ㄍㄟ熬啊~
(因為很趕,有誤或有問題再跟我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