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3日 星期四

How about 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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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快三點還是睡不著,又跑出去散心想事情,原來台北的夏天,凌晨不算太悶熱。


帶著跟五年前一樣的心情,看著黑黑的天空,終於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答案。


刑法第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


同條第二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前者稱為「直接故意」;後者稱為「間接」或「未必」故意。


這是刑法上,對於故意的定義。故意,是一個人行為人主觀上的認知問題。


簡言之,所為的故意,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實現構成犯罪的事實有所認識,並決意實現,即「知」與「欲」。


如果明知行為後的結果(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但執意使其發生,再於事後補救,


刑法的目的預防與防治犯罪,刑罰則是在矯治可矯治者、威嚇偶然犯、隔絕無可矯治且威嚇無效者。


就像我很愛講的一個例子:


某M很愛拿一些生活的事來問法律,某日他被狗咬,是隻野狗,他問要怎麼辦?


我說:自認倒楣啊!去打破傷風,不然再去申請國賠,如果你覺得有可能回收超過你的付出的話(時間、勞力及金錢)


不然你要叫環保局的把牠抓去關,讓牠感受被關的痛苦?或是教育牠放出來後不再咬人?!


因為對象是野狗,你講法律(溝通)有屁用?


回到我的主題,但今天把事情看輕微一點,你和一個人溝通,他明明就知道做了什麼樣的行為,會發生怎樣的結果,卻執意要做,


你該怎麼辦?


如果同樣的事情,不是第一次,也一再保證不再犯、不會有下次,然後一直道歉說他很難過,你又要怎麼辦?


我原想用喝酒開車撞死人來譬喻,不過定會被說譬喻過當,


所以我講一個較類似的,一個男(女)人不斷外遇,像八點檔、肥皂劇那樣,


然後回家後說:對不起,我保證下次不再犯。


我想,我生活的周遭看太多了。否則為什麼民法、刑法都有對「外遇」相關條文的規定。


這只是個譬喻,又刑法對於重複犯罪者,以加重其刑來處分,那麼人和人之間呢?


我想,就是先麻木自己,忘了自己過去的付出,就不會計較那麼多了,


套句我老爸常對我講的:如果是真心付出就不要計較。


豁然開朗,希望以後我犯錯,真心對我付出的人,也不要計較,這次氣了兩天終於想通。


人,離不開群體,但也別忘了自己所要的生活!GO!KEVIN!


十年前的那個我,走在大街上的日子多輕鬆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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