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好久沒聯絡的阿哲傳給我一段影片,一個韓國人唱KISS ME超標準...超好聽...
我只覺得演唱者好熟... ... 但想不起來...接著他傳來了照片...
阿哲說這是韓國藝人,4/18 加州出生,嚇死我了~~
趕快貼出來給以前跳舞的朋友看!有沒有嚇一跳!!
我也嚇死了~影片連結找我或阿哲要,你們真的會嚇死!
不過
...
....
.....
......
.......
我們都被擺了一道,這個人是1989生的啦~哈哈~嚇死我了!
很像吧!不過看到年齡鬆了一口氣~嚇死我了!
晚上,好久沒聯絡的阿哲傳給我一段影片,一個韓國人唱KISS ME超標準...超好聽...
我只覺得演唱者好熟... ... 但想不起來...接著他傳來了照片...
阿哲說這是韓國藝人,4/18 加州出生,嚇死我了~~
趕快貼出來給以前跳舞的朋友看!有沒有嚇一跳!!
我也嚇死了~影片連結找我或阿哲要,你們真的會嚇死!
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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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們都被擺了一道,這個人是1989生的啦~哈哈~嚇死我了!
很像吧!不過看到年齡鬆了一口氣~嚇死我了!
最近修法修一堆,我都快吐了。
好久沒好好看球鞋、好久沒打電動、好久沒逛街買衣服,
我最愛的球鞋,有空也只是掃一掃型錄看看多了什麼,連細節都沒研究,
我最三八愛時裝,也是利用工作完或是補習班加課中間空堂,跑到百貨公司晃一晃。
星期三也好不容易又去打球,冷到爆,打快攻爽到死,我只能說有室內場真好。
凹嗚~為了生活,現在暫時的一切都要忍耐,
好不容易找回自己,我想要把這個passion延續下去。
今天在高速公路上拍的,突然很有感覺,就拿起相機拍了
呵,人生就像高速公路啊! 不多說~那是種意境,呵呵~
再來是昨天,發現自己很豬...
我昨天的晚餐
一大盤黑白切、前一餐吃剩的油飯、米粉湯、FIJI的水、午後的紅茶,
甜甜圈三個、然後飯後一根焦,快樂似神先。
說是一大盤黑白切,為了證明很大,我拍了近照
最後,一直知道Mister Dount最近的活動,但沒有很大興趣,
直到我哥跟我說,盒子其實很大,我就瘋了
一開始只是想找便宜可以搭的衣服,所以看上這間。
IMAGINE,不過現在對他們處理事情的態度印象變差了。
首先當然要搞清楚賣場規則,就是消保法所稱定型化契約,
網路購物=特種買賣,該賣家即屬企業經營者(網路賣家=企業經營者),
所以賣場規則=定型化契約
〔相關條文:消保法第二條第2、7、10款〕
〔相關文章:買賣糾紛如何解決?〕
賣家說:現貨商品五日內出貨。(藍字部份,不清楚請超連結上面網站)
我買的當時確認都有庫存,不是缺貨也不是追加中的。
反正真的要告,舉證責任倒置,賣家要自負澄清責任(舉反證)
下圖參考用作說明
先不管賣場規則(定型化契約)對消費者有沒有約束力,
先來看消保法第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再來看消保法第12條的規定: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12條的法理較多,就不多做說明。
我的情況是,所購買的商品皆有現貨,照他們的賣場規則來看,是五日內要出貨給我。
但是今天情況卻是這樣
我1/4號匯款,到今天早上打去(對話如下)
我:我1/4匯款已超過五天,你們怎麼還沒寄出?
賣家查了我的訂單後說:喔~你還有一件在等廠商回覆,要等到接到廠商回覆後才會寄出。
我:那你們怎麼說現貨是五日內寄出?我下標當時確定都是現貨啊!
(到時候不爽去告,賣家要自己舉證當時不是現貨狀態,而不是我要去舉證我是買現貨)
賣:對,但我們是跟不同廠商叫貨,所以還是要等廠商那邊貨寄過來。
我:那你們就不該對消費者表示有現貨要5日內寄出!
賣家還是要狡辯:是5日內啊!但要等廠商給我們回覆。
我:不!我匯款後五日內要寄出,廠商部份不關我的事,那是你們跟廠商的關係,我交易的對象是你!
(很多人就是邏輯不清楚)
賣:好~我會跟公司建議。
接下來就看他幾天會寄到,他的負評裡還有人等了兩個月的咧!
〔更新〕今天終於收到了,買了一件藍色的外套
藍色喔!不是水藍!紫色前面那件。
結果寄來的是......
特地用微軟商店送的袋子來比較,下一張更清楚
送來的是水藍啦~然後下面是我給他們的評價。
買家滿意度:[極差]
意見 : 我買的全是現貨,1/4匯款,卻1/15才收到.而且其中一件外套買的是藍色卻給水藍色.如果寄回去再等你們寄來.不知道又要等多少天.
我有刪掉後面一些不是重點的話。
對方打來說:你確定寄錯嗎?收到的是水藍色不是藍色嗎?
我說:對啊~同一買場的藍色和水藍色差很多耶!
我心想,怕我是色盲不會分嗎?
賣家:那我們會先去跟廠商確定他出的貨是水藍而不是藍色!
(靠南啊~覺得我在唬你,還是怕我有色盲啦?!)
我:然後咧?
賣家:嗯~如果廠商確定出錯貨,我們會再替您更換。
(啊萬一廠商耍賴咧~或是作業疏失而不知道他們自己出錯咧?)
我:就這樣?
(之前賣家都會給點補償什麼的,像儂膿扭蛋館就超讚!也是誤了我的商品,但後續處理得很有誠意,讓我很感動)
賣家:對~就這樣。
本人對於那種,不到相當水準的人,是懶得多說,到時候我再看看要怎麼求償好了,
現在覺得,有些人不見棺材不掉淚,有得則是不被訴訟不認錯。
繼之前NIKE AW 77的紫帽TEE後,我又多了件HOODIE
我今年要大紅大紫啊!
今年冬天聽說流行紅色,我是沒感覺,反正我本來就不趕流行,
關於這件我找了一個多月,始終找不到便宜的,原價要3680,
網拍最便宜也要3000
正點吧!最後在實體店舖用七折價入手,雖然好像是展示品。
因為他的防水科技吊牌被剪掉了。
不過09年10/1出的到現在,剩最後一件我的size又是7折,敗了!
也是因為網拍找不到替代品啊!便宜好看的紅帽衣,380一件也沒我的size.
讚!
同場加映我的Strellson.就是幫皇馬隊(以前貝克漢在的時候)他們做隊服西裝的,
款式年輕不說,板子剪裁很重線條,一定要收腰是基本要求,
大三買的,記得過完年去SOGO買的,台灣竟然結束代理,
就說你們賣太貴吧!新的代理商快來喔!或是直接進駐台灣也OK!
我懶得拍,實著請看這篇 2010 101跨年煙火
不過也沒把衣服特色拍出來就是了~去澳洲的相簿好像也是
去年聽說光找sponsor就很麻煩,所以去年沒看,只看了前年。
結果去年真的很爛,不過今年有了頂新的三千萬,應該很好看!
晚餐沒吃飽,我又開始靠夭...
這邊的便利商店和路邊攤真的賺翻了!
煙火影片網路上一定一堆,懶得放了
放完後跑出這英文很傻眼,我在PLURK和FACEBOOK說過了
新聞反應很慢,好像兩天後才報出來。
2010 開始的第一篇,就拖到現在,
然後也不是球鞋、更不是衣服或什麼新鮮敗家貨,
遑論我會分享工作上的法律心得。
第一篇就是去找我堂哥吃吃喝喝啦!真是糜爛開始的第一篇
首先就是這間「油庫口」麵線,從去年就跟我家小妞想來吃了,
不是碰到我們不行,就是我堂哥被關在軍中,
今天終於吃到了!
他們有:大腸麵線、蚵仔麵線、大腸蚵仔麵線、清麵線、加料版大腸蚵仔麵線(料多)
至少SIZE只有一個,沒有大小碗之分,男生一個人一碗不夠吃。
然後還有香腸、泡菜(台、韓式兩種)、私房菜圃。
內用不用排隊(看上面照片)
後來去看完皮膚科,我堂哥又帶我去另一間我也哈很久的冰店,
我只知道我停車那附近妹好多喔~有空無聊真該多去走走
感想就是用料實在,芋頭吃下去真的就是綿棉綿的感覺,不像一般冰淇淋有奶的感覺,
花生也是,香濃醇啊!
最後,謝謝大賤嘴的晟哥(他ㄌ一ㄚ/起來的時候嘴真的賤爆了!)
真的!有時候我賤不過他!真的啦!
唯一沒吃到的,就是煎包,超便宜超好吃的煎包,
老哥說早上九點收工,我去的時候已經快下午一點半了....
本篇僅供參考,不做個案回答!
案例事實1:
某甲至手機行買手機,確認手機無誤後回家用,發現不習慣(字太小、操控不順手),
想退換手機,是否可行?
案例事實2:
某乙至體育用品店買鞋,在該店試穿過後便買回家,之後發現不好穿,想要退貨。
案件事實3:
某丙至百貨公司幫朋友(自己)買衣服,結果SIZE不對,回該百貨公司退換貨。
案例事實4:
保險推銷員打電話推銷保險,電話中某丁因工作不勝其煩,口頭答應以求快速掛斷電話,
兩天後反悔不保,是否需要書面理由陳述其不保事由,寄送傳真給該保險公司?
案例事實5
某戊回家,信箱中發現有非他所訂購之商品,商品上沒有廠商聯絡方式,不知道該如何寄回。
以上四個是大眾型的案例,多到我不勝其煩,問題都一樣,只是所買的東西不同而已。
再解答前述問題時,先來認識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的一些基本名詞,
我只打你們看得懂的,然後上述案例用得到的。
如果沒耐心,可直接往下跳解答,相信我,為了自身權益,你們會再跳回來看的。
消保法第二條有關名詞的定義: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
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
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
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一一、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再來消保法的第三節稱「特種買賣」
第19條:
第一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第二項: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第三項: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19條之一: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第20條:
第一項: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第二項: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
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
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就是他寄來一個月後,你就算沒通知他來拿回去,你也沒說你要買,一個月過後,就當他不要那樣東西了)
第三項: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解答:
case 1~3 :
這可以合併講,這三個問題,都是到實體店舖買,表示消費者親眼檢查過商品,也試穿過。
(不管有沒有檢查、試穿,都不會是之後要退換貨的理由)
因為民法(356條)規定消費者有檢查自己所欲購買商品的義務,也可算是權利。
所以很多人搞混,你去實體店舖買東西,自己就要檢查適不適合,而不是可以回家後還享有七天猶豫期。
其實七天猶豫期只適用特種買賣,什麼叫特種買賣?
就是郵購和訪問買賣。這兩種又包含了哪些?自己回上面看名詞解釋,不看會吃虧!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
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看清楚囉!所以有沒有給予你去實體店舖買東西,回家後還有七天猶豫期?
案件1的手機事件,最後是以該商家沒開發票(已明顯違法),
且該商家給予消費者的手機是去年生產,非今年生產的商品(舊貨),
已可認為有欺負消費者的行為,該交易可認有瑕疵,最後以全額退費收場。
而案件2~3
除非你真的很奧客,不然是不能退的。
一般言,百貨公司給退,是因為他們價格本來就比外面高,他們已把退貨風險轉嫁到消費者所買的商品費用上。
這就是為什麼一樣的東西,百貨公司通常比較貴。講好聽點,也可以說他們在做服務,重視服務。
有人問:那沒退貨的不就是白癡幫人家負擔。
個人認為:可以這麼說,但這就是社會經濟型態,不爽可以不要去那邊買,但就保證自己不要有退貨麻煩就好。
再來就是案件2,如果鞋子還是新的,通常體育用品店也不太開發票,可以比照案件1辦理,
但!有問題就是,萬一商家否認你那雙鞋是在他那買的呢?這是另一問題。
所以為什麼比較大的實體商家,都願意無條件退換貨,只要你有發票。
案例4.5就很好解決啊!
如果你有看懂前面,直接跳到19條看,
關鍵字「.....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所以CASE 4保險員要你寫書面理由傳真給他,你就說「老子不爽寫」就OK了~
不過大家都是出來混飯吃,沒必要用這種口氣啦!哈哈~
再來案件5,如果在你家信箱收到,請看前面第20條
1.你不負保管義務。
2.如果你定期限通知,他卻沒來領回,那他視為拋棄那樣東西,也就是說隨便你搞了。(但做人不要太惡劣啊!)
所謂定期限通知,也不是說你早上收到,叫他下午來拿,那也太趕了吧!
可以類推適用(學、模仿啦~)七天猶豫期,也給對方七天時間來領回。
如果他寄來一個月後,你就算沒通知他來拿回去,你也沒說你要買,一個月過後,就當他不要那樣東西了。
再來,譬喻誇張點的,他把狗丟到你家逼你買,你不爽買,也做了1.2項,
但狗不餵會餓死,所以你可以買狗食餵狗,並把收據留著,譬如每天都跑去7-11買,很合理
如果你跑去大潤發、家樂福之類的買一大包要人家付,就不合理了,
你最多也只幫人家顧七天,你買一個月的份量是怎樣。
重點在收據記得留著。(第20條 第三項)
最後,因為這篇拖太久,再來個加料版。
我的親身經驗,請看前一篇。
他寫:
「消基法令~商品不是賣家設計~生產~製造~經銷商或提供服務或是企業經營者的話.其他一般賣家不受消保法的七日無條件退貨規定...$%^&*」
意思就是他不受消保法的拘束啦!
其實都是他在騙消、放屁、話唬爛、臉蕭為
再看了前面一堆後,消保法(第二條 第10款)就規定網路購物是郵購買賣,
啊郵購買賣的消費者就有七天猶豫期(鑑賞期)(第19條 第一項)
所以,我該怎麼說這位賣家呢?
就「話唬爛、臉蕭為」啊~不懂裝懂、ㄍㄟ熬啊~
(因為很趕,有誤或有問題再跟我說)